为更好地支持创业就业,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出台了创业担保贷款新政,扩大了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等5类群体将从中受益。
在贷款额度、期限方面,呼和浩特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对毕业五年之内在当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3年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全文如下:
各旗、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金融机构、呼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内蒙古青年创业促进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内财金[2020]5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
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的农牧民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且资金不足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对成功创业、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第二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2(含2人)以上;第三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3(含3人)以上。
上述申请贷款个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由占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由原来的15%下调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贷款,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
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
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进一步明确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对毕业五年之内在呼市地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3年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笔最高额度提高到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武川县域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其他旗县区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二)小微企业当年吸纳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100人以下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的(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
(一)自2020年4月15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二)进一步拓宽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形式
1、在呼市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公职人员均可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每人可担保20万元。
2、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通讯、邮电、民航、石油、烟草、盐业、电力、热力、煤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城市公交汽车和轨道交通客运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等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可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每人担保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符合本地规定可变现房产(包括第三方房产)、土地做抵押担保,抵押率为60%;高于贷款额度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质押率为90%。
4、规模较大的市场、商场可为入驻的商户提供集中统一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担保单位自有净资产总额的50%。
四、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五、进一步明确市本级与旗县区业务经办受理范围
(一)市四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以及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经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符合条件的出
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市本级就业服务部门(担保机构)统一受理经办。
(二)市四区内其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贷款在创业地所在区就业服务部门(担保机构)统一受理经办。
(三)旗(县)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地所在旗(县)就业服务部门(担保机构)统一受理经办。
六、贴息资金数据审核要求
向市财政申报的贴息资金数据,由呼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内蒙古青年创业促进会经办的,需经上述两家机构审核确认;由各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担保机构)经办的,需经旗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七、本通知下发前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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