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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实施社会保险稳岗扩岗行动、强化就业政策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从以上3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在实施社会保险稳岗扩岗行动上,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创新“免申即享”服务模式,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条件的参保企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创业贷”助力返乡农民工创业
《通知》从支持农民工多领域创新创业、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提高农民工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健全一站式创业指导服务及营造浓厚创业氛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其中,在支持农民工多领域创新创业上,立足我市农业大市优势,推广兰陵县“归雁”返乡创业经验,实施“工友创业”助力乡村振兴计划、乡村旅游创业创新创客工程,把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自主创业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紧密结合,积极引导农民工在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种养业、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农村电商直销等农业农村领域创新创业。强化创业政策支持,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农民工,符合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在拓宽创业融资渠道上,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最高给予2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伙人共同创业的给予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力推行“创贷+商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300万“创贷”+700万“商贷”,最高10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民工特色专业培训、加强农民工技能人才培养……《通知》要求从以上几方面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其中,在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上,聚焦我市特色产业、市场急需工种,为有意愿外出农民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大力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引导劳动者灵活安排时间参加线上培训。
在推进农民工特色专业培训上,大力实施“山东手造·产自临沂”“鲁菜师傅”“齐鲁建筑工匠”等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和现代农业、家政服务业等特色产业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评价。组织实施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乡村振兴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等专项培训。
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
《通知》从支持农民工多渠道灵活就业、稳定和扩大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开展跨区域劳务协作、推动项目建设促就业、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等方面进行了安排。
其中,在稳定和扩大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上,落实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政策要求,聚焦基层社会治理,紧密结合村、社区实际需求,大力开发环境保洁、植绿护绿、卫生防疫等乡村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和农村大龄人员等群体就地就近就业。今年完成73550人的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任务,并根据省里要求,持续稳定和扩大公益性岗位规模。
在开展跨区域劳务协作上,健全跨区域就业服务机制,动态掌握农民工就业需求,完善岗位收集、精准匹配、高效输出全流程服务,帮助有意愿外出的农民工外出就业。市内围绕县域产业发展,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市外省内加大对济南、青岛、烟台、东营、潍坊等周边市的劳务输出对接,重点落实好济南—临沂协作帮扶协议,加大对济南的劳务输出力度;省外加大对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外省市的劳务对接服务,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外出转移就业。
提升农民工就业服务质效
强化求职招聘对接服务、提升零工市场服务能力、完善开展企业用工调查机制、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通知》从以上4个方面提升农民工就业服务质效。
其中,在强化求职招聘对接服务上,搭建线上线下招聘服务平台,优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动态搜集发布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和农民工求职意愿需求,加密招聘服务活动频次,持续开展招聘活动进园区、进村居、进集市等“送政策、送岗位”就业服务活动。推广蒙阴县“就业招聘大篷车”经验做法,指导县区因地制宜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送岗下乡”招聘服务活动,每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300场次以上,高效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
在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上,健全稳岗服务机制,加强对农民工所在企业的用工指导,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探索开展共享用工、余缺调剂,指导暂时停工企业与用工短缺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
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
《通知》要求从加强劳动关系调处、强化劳动保障检查执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农民工就业权益、选树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品牌等方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其中,在加强劳动关系调处上,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提升劳动合同履约质量,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指导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企业依法解除、终止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在强化劳动保障检查执法上,维护大龄农民工合法劳动就业权益,根据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